许多虚拟账号的交易行为都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外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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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虚拟账号的交易行为都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外完成的

  (来源:顺义普法)

  原标题:3•15|你买过“爱因斯坦的脑子”吗?商品可虚拟,规则不能缺!

  从游戏账号

  到“好运喷雾”“爱因斯坦的脑子”

  各类虚拟商品在网络上热销

  消费者走过的套路

  也在不断“升级”

  又是一年“3·15”

  本文聚焦

  虚拟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起来学法吧

  近期,诸如“爱因斯坦的脑子”“好运喷雾”等提供情绪价值的虚拟商品不断走俏,售价仅几分钱到几元钱不等,受到年轻群体的欢迎。这类商品实际上并不发货,消费者通常明知商品并不真实存在,只是通过购买这种正向的心理暗示来缓解个人压力,获得情绪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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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下,销售这类情绪虚拟商品有相关依据吗?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针对这类情绪虚拟商品的规范。实践中,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如商家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品牌或版权等,可能导致法律纠纷,使品牌形象受损。其次,一些虚拟商品可能涉及赌博、色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不良信息,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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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无厘头”商品存在夸张描述的情形,如“下单后爱因斯坦的脑子自动长在自己身上”“拍下后成为逢考必过的大神”等,对于部分消费者来说,可能容易引起误解。特别是认知能力较低的孩子在平台上看到这样的叙述,若不具备充分的分辨能力,有可能信以为真,那商品就有虚假宣传的成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近年来,一些运营不当的网络游戏“停服删档”引发虚拟财产纠纷,导致消费者投诉的事件屡屡引发舆论关注。如2022年11月下旬,“网易与暴雪停止合作”事件引发舆论对拥有庞大玩家群体的《魔兽世界》《炉石传说》等游戏因“停服”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隐患的关注。

  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大多数游戏在停服后会删除与游戏相关的数据存档,被质疑侵犯游戏玩家的权益。并且,一些游戏运营方提出的补偿措施大多是引流至公司其他游戏的礼包或福利,这又导致消费者质疑所谓的补偿方案是游戏运营商换一种方式“割韭菜”。

  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消费者由于相关知识欠缺、取证难、维权机制不够健全等因素,往往会陷入维权困境。舆论认为,消费者的权益不能“想删就删”,网络游戏运营方在调整经营策略时,须尊重消费者意愿,选择消费者可接受的方式。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履行好自身职责,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治。相关法律法规也应不断完善,为消费者的虚拟财产筑起坚实的保护墙,更好地为消费者放心消费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近期,“自动续费”及相关关键词不断冲上热搜,忘记取消自动续费导致软件扣钱的情形随处可见,消费者对于自动续费功能也颇有怨言。

  一边是随手点一点、扫一扫,分分钟就能开通会员,轻松得很;另一边则是退订续费服务障碍重重,难上加难,花上半天时间也未见得搞定,更不用说还有自动续费前不通知、默认勾选自动续费、提示文字故意使用小字号等各种套路……部分App的“两副面孔”让不少消费者大呼上当受骗。

  现实中,因App自动续费引发的投诉纠纷并非个案,在相关投诉平台上有数万条维权投诉信息。这样的操作,核心问题在于违背了民法典中规定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自动续费,“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并且“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孰是孰非再清晰不过:如果现在还存在变相强制自动续费,不仅不道德,还很有可能涉嫌违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游戏装备、社交账号、短视频账号等网络虚拟账号、财产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粉丝数量众多的虚拟账号,往往能带来更多的关注度和推荐机会,因此价值不菲,买卖虚拟账号的行为也屡见不鲜。

  许多虚拟账号的交易行为都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外完成的,即用户之间直接打款交易,导致账号交易鱼龙混杂,购买方权益难以保障。一部分虚拟账号由于平台用户协议的约定,禁止进行买卖,或者法律法规限制进行交易,如果这类虚拟账号进行买卖很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同时,虚拟账号的交易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虚拟账号卖家将账号出卖后,买家用于从事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卖家很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出租、买卖支付类账号,除了可能构成帮信罪、侵害个人信息罪等,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多方面的。支付类账户的出租、出卖可能会为电信诈骗、洗钱、逃税、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不法分子转移资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租。因此,出租、出卖支付类账户,尤其是账户绑定了银行卡的情况下,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除被罚款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除了支付类账号,游戏账号等其他虚拟账号的交易是否合法?如果虚拟账号中仅基于游戏装备、关卡等特殊的条件进行交易,很大程度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很多卖家出卖账号后又通过实名认证找回账号、修改密码,导致买家既损失了金钱,又未获得账号的使用权。同时,虚拟账号的交易通常在线上进行,交易平台也不规范,买家往往难以维权。因此,在买卖虚拟账号时,买家需要十分谨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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